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6民初889号
原告:卫邦学,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
原告:***,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邦学,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
被告: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42498K。
法定代表人:杨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莉,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映儿,女,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告:湛江市华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瑞云中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1MA51ACDG82。
法定代表人:陈景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妮,广西桂成(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大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蟠龙路9号窑埠古镇102栋1单元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2070607799P。
法定代表人:唐大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妮,广西桂成(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银强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枫桥湖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34748763A。
法定代表人:黄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明,广西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广西理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卫邦学、***与被告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华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大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阳银强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卫邦学、***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邦学、***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卫邦学、***负担。
审 判 员 钟 翔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胡心
书 记 员 莫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