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德澳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凯利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3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历执字第2154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德澳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凯利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做出的(2014)历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德澳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财产可供执行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申请执行人济南德澳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凯利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