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水佬大饮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品家天下项目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初41号之二 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桃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水佬大饮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品家天下项目部,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市大禾塘街道北岭东路9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水佬大饮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生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水佬大饮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品家天下项目部、湖南水佬大饮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21)湘05民初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水佬大饮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0元(开户行: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银行账号:8201********)。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从上述银行账号已冻结的存款中提取420万元,并申请继续按(2021)湘05民初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确定的内容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从已冻结的存款中提取420万元,并与湖南水佬大饮料科技有限公司就提取的420万元的支付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从已冻结的被申请人湖南水佬大饮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中(开户行: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银行账号:8201********)提取420万元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其中支付300万元至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指定收款账户名: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湘潭九华支行、银行账号:4300********),支付120万元至湖南水佬大饮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指定收款账户名:湖南水佬大饮料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农商银行**城西支行、银行账号:8201********)。 二、对上述420万元提取后,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水佬大饮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0元(开户行: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银行账号:8201********)。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