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14441号
原告:***,女,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珠海市前山岱山***花园8栋B座202房。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38号林海大厦503室。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桃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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