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萍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14441号 原告:***,女,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珠海市前山岱山***花园8栋B座202房。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38号林海大厦503室。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桃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