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10061号
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70号中国万向招商大厦综合楼1楼14层14-1房。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慧,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一街北一巷23号一鸣佳苑小区1号楼4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自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高 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