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301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博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博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301民初9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为“一、新疆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疆久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79,120元;二、新疆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疆久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利息77,202元,并以未付货款1,279,1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的1.3倍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损失;三、新疆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疆久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新疆久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46元,减半收取8,723元,由新疆久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3元,新疆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依法恢复立案。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博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新疆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博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案款共计13697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此款项分期支付,即:当庭支付854825元,剩余款项于2025年5月25日前支付案款300000元,于2025年7月25日前将案款付清完毕;二、本案的执行费1609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369782元(不含利息及执行费16098元),已执行到位854825元,本案债权尚余51495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博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新2301执10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