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44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春通信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韶山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嘉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街道喀什东路498号华源·***园30栋1层商铺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春通信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嘉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2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2,046.27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32,046.2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本院立案执行后,通过网络分别于2022年6月7日、6月8日、6月21日、8月2日、8月18日、9月12日、10月2日、10月17日、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
2、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及网络资金、无保险、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4、2022年12月30日,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惩戒并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12月3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