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春通信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嘉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新春通信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申4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嘉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498号华源·***园30-1-05商铺。 法定代表人:***,新疆嘉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新疆嘉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新疆新春通信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韶山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新春通信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启睿,新疆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嘉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新春通信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12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向申请人新疆嘉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子送达询问传票,通知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上午11时到庭接受询问,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嘉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王   奕   丁 审判员 于   江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合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