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6民初258号
原告:新疆全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环北路2299号。
法定代表人:蒲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春通信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韶山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全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春通信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全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全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新疆全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退回原告新疆全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3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