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鹏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鹏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景民监字第3号
原审原告:***,景县宏泰通讯塔厂业主。
原审被告:山东鹏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莱芜莱城区口镇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
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山东鹏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景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车路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