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景宏利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景宏利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终58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景宏利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775A房间。
法定代表人:田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燕,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俊芳,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梅,女,194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悦,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景宏利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俊芳、陈玉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景宏利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景宏利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景宏利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景宏利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赵 斌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甄乾龙
书 记 员  王晓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