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亲邻好福运输有限公司与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综合地质勘查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21民初197号之二
原告新疆亲邻好福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综合地质勘查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新疆亲邻好福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综合地质勘查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亲邻好福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亲邻好福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90.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95.28元,由原告原告新疆亲邻好福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995.2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高福宏
书记员  王 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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