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宏刚建材租赁站与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9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宏刚建材租赁站与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41,388.68元(其中案款336,275.68元、执行费5,113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亮
书  记  员   姚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