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3537号
原告:新疆漉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琪,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广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丁贵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胡思海,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漉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广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胡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漉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广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胡思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漉源商贸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漉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广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胡思海的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1万元,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3883.59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还原告3858.59元。
审判员 袁 俪 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