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30民初1号
原告:新疆广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金邦(公寓)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贵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男,汉族,1992年5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该公司职工,住新疆昌吉市。
被告:上海璟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丁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中路恒达街**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赵海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广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璟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广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广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 艳 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地里姆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