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璟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3130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璟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新疆广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璟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新3130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海璟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新疆广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64774.1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璟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璟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4次总对总查控,第一次查询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第二次查询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第三次查询时间为2023年6月1日,第四次查询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上海璟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无大额存款、股票、基金、保险。同时2023年5月28日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结果其名下无不动产。
3、因被执行人上海璟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璟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广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新疆广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664774.10元及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上海璟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上海璟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璟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3130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小 红
审判员 多来提 · ***
审判员 艾斯凯尔·阿塔伍拉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