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秦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5824号 原告:乌鲁木齐秦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别山街16号1号1栋052车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新疆广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广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公寓)大厦1栋14层14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乌鲁木齐秦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广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秦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秦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秦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363866.92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379元(原告乌鲁木齐秦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现原告乌鲁木齐秦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秦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乌鲁木齐秦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335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