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新4002民初986号 原告: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4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伊犁某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伊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伊犁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月5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男,1991年3月21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李某,男,1962年10月22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甲)与被告***、伊犁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乙)、伊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产公司)、伊犁某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店公司)、***、***、李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某兼某某公司乙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房产公司、某某酒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终止对伊宁市某某站片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小区15#楼X单元1XX1室、15#楼X单元3X2室、15#楼X单元6X2室,15#楼X单元3X2室房屋的执行;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伊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伊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丙)于2013年承接了某某房产公司位于某某站片区6#地块14#、15#、17#、18#住宅楼施工建设。2013年7月10日,双方签订《工程款抵付协议》,约定用某某伊宁分公司承建的14#住宅楼3个单元计54套住宅抵付14#、15#、17#、18#住宅楼工程款;于2013年7月31日签订《工程款抵付协议》,约定由15#住宅楼3个单元计44套住宅抵付14#、15#、17#、18#住宅楼工程款。2013年,某某房产公司、某某公司丙、某某公司甲签订一份《终止协议》,约定某某房产公司、某某公司丙终止2013年7月10日、2013年7月31日签订的两份《工程款抵付协议》,某某公司丙自愿将其义务主体变更为某某公司甲,由某某公司甲承继某某公司丙与某某房产公司关于14#、15#、17#、18#住宅楼施工工程及两份《工程款抵付协议》相关义务,并由某某公司甲与某某房产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另签协议。2013年,某某房产公司与某某公司甲先后签订两份《工程款抵付协议书》,约定14#住宅楼3个单元3-11楼计54套住宅、15#住宅楼3个单元计44套住宅(三个单元共计54套房,不包括301、401、501、601、701、801、901、1001、1101、1201等10套房)抵付某某公司甲作为支付给某某公司甲承建某某家苑14#、15#、17#、18#住宅楼建设工程款;所售房款专用于14#、15#、17#、18#住宅楼工程建设;某某房产公司可不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某某公司甲承诺按协议工程垫资建设,直到按某某房产公司、某某公司甲的施工协议某某房产公司应付14#、15#、17#、18#住宅楼工程进度款超过三千三百万元后按实际金额支付。 2014年1月6日,某某房产公司与某某公司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某家苑14#、15#、17#、18#住宅楼交由某某公司甲继续施工。2021年5月31日,伊宁某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区管委会)、伊宁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丁)、某某公司甲、某某房产公司签订《工程移交书》,约定因某某房产公司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伊市信联办(2020)4号文件,由某某公司丁代某某房产公司支付欠付某某公司甲工程款,某某房产公司、某某公司甲签订的《工程款抵付协议书》由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与某某酒店公司、某某房产公司、***、***、李某、某某公司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某某房产公司等不履行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做出的(2015)新乌证内字第25449号执行证书,伊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伊宁市法院)做出(2016)新4002执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15#住宅楼中部分已抵付某某公司甲工程款的住宅采取了查封措施。某某公司甲提出执行异议,伊宁市法院经审查作出(2024)新4002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某某公司甲异议请求。某某公司甲认为***对某某房产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借贷债权,而某某公司甲作为对案涉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工程款债权优先于***的普通债权,某某公司甲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为原告和被告某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不真实,执行异议裁定合理合法,希望维持,原告不应当把我列为被告。 被告李某、某某公司乙辩称,同意被告***的意见。 被告某某房产公司、某某酒店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某某房产公司(甲方)、某某伊宁分公司(乙方)、某某公司甲(丙方)签订《终止协议》一份,约定:“……一、乙方于2013年承接了甲方位于某某站片区6#地块14#、15#、17#、18#住宅楼施工建设。并于2013年7月10日签订了《工程款抵付协议》,约定用乙方承建的14#住宅楼3个单元计54套住宅抵付14#、15#、17#、18#住宅楼工程款;于2013年7月31日签订了《工程款抵付协议》,约定由乙方承建的15#住宅楼3个单元计44套住宅抵付14#、15#、17#、18#住宅楼工程款;本条所述施工建设及抵付协议均合法有效,并已部分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乙方上述全部协议。乙方自愿将其义务主体变更为丙方。由丙方承继乙方与甲方关于14#、15#、17#、18#住宅楼施工工程及上述《工程款抵付协议》相关义务,并由丙方与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另签协议。二、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支付相应管理费计300,000元,此款由甲方代为履行,从应付丙方或***工程款中扣除。三、乙方根据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款抵付协议》与伊犁州某某局签订的《团购房协议》由丙方继续履行其权利义务;丙方与伊犁州某某局另签变更协议的,以变更后的协议为准。……” 2014年1月6日,某某房产公司(甲方)与某某公司甲(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新疆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2004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4年伊宁地区建筑安装工程单位估价汇总表》《2004年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二、材料价差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形象进度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同期信息价计算,经甲方签字认可的经济签证、设计变更作为结算依据。无信息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价格。门窗、保温材料、乳胶漆、配电箱盘、开关插座、电缆电线由甲方指定厂家,按甲方确定的材料价进行补差。如乙方不能履行协议,则甲方自行订购或单项外包。三、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完成±0.00以上结构层及±0.00以下结构层工程,经甲方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工±0.00以下结构层工程造价70%工程款;后按每月支付前期已完的结构工程造价70%的工程款。2.本工程二次结构工程由乙方在每月25日前提交本月完成进度,经甲方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月完成工程量的70%。3.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乙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且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合同总造价的85%。4.乙方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四个月内,由甲方审核并定案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5.剩余5%为质保金,待工程各部分保修期满后,分别按相应保修工程造价所占工程总造价比例10天内一次结清。6.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应满足工程结算所需要的竣工图、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电子版、广联达软件套价电子版)等资料,如不满足,甲方将拒收。因甲方,乙方提交的结算甲方应在四个月内审定完并定案,否则提交至新疆某某工程造价管理站复审后结算,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审核或对审核结果无理由不确认,则提交至新疆某某工程造价管理复审后结算,费用由乙方承担。7.如有甲供材料,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将按约定价扣除材料款。8.本协议内工程除电梯甩项,其余项目均不甩项,其中消防工程包验收。9.人工费按73元/工日,其差价只计取税金。10.为确保工期,对所支付工程进度款,必须专款专用,按时结算。建设公司不得挪用,如发现挪用工程款,甲方可以直接支付进度款给项目经理。四、本工程按二类建筑物类别取费。五、以上协议范围不包括室内二次装饰工程。……” 2014年3月30日,某某房产公司与某某公司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其中“协议书”部分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某某广场二期‘某某家苑’14#楼、15#楼、17#楼、18#楼及地下停车场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4年3月15日开工,竣工日期:2015年6月30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73天。……五、合同价款:36,000,000元……。” 某某房产公司(甲方)与某某公司甲(乙方)签订《工程款抵付协议书》,约定“1.甲方同意用位于伊宁市某某站东面新发地某某家苑住宅小区第15号楼、共三个单元3-11楼计44套住宅(三个单元共计54套房,不包括301、401、501、601、701、801、901、1001、1101、1201等10套房)抵付给乙方作为支付给乙方承建甲方新发地某某家苑14#、15#、17#、18#住宅楼建设工程款,所抵住宅有乙方自行销售,所得价款(含按揭款)全部归乙方专项用于支付新发地某某家苑14#、15#、17#、18#楼工程建设用款。本协议所说乙方自行销售的住宅在甲乙双方确定的示意图中明确。2.上述三个单元住宅楼均为小高层,单套建筑面积平均约117平方米,合计建筑总面积约为5148平方米(具体以竣工后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房款多退少补)。3.单价计算方法:本协议所述乙方自行销售的住宅均按2900元计算(不分楼层),合计14,929,200元(具体金额以实测面积乘以单价2900元为准),乙方取得上述三个单元抵付工程材料款住宅销售权后由乙方自行决定各楼层单价,亏损部分(销售价低于上述单价的部分)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责补差,如乙方自行销售价格高于上述平均单价,则超出部分的相应税款由乙方承担。乙方在销售(含采用抵付材料款或工程款方式销售)本协议所述住宅时,需及时将所售住宅花名册名单报送甲方以备案之用,同时按甲方要求签订订购合同。一旦备案,乙方不得撤销,否则造成的更名损失由乙方自负。4.乙方根据本协议销售住宅时,应当以甲方名义与购房人签订协议并在甲方处及时盖章备案,在销售过程中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意维护甲方形象,严禁一房多卖等情况的发生,乙方销售所得房款进入双方监管账户。5.乙方所售房款应无条件全部用于建设新发地某某家苑14#、15#、17#、18#公寓楼工程上,任何人不得挪用,甲方负有监管的权利与责任。具体在操作上由双方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主要针对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不受损害,包括按揭贷款手续方面更加顺畅和便利)。6.乙方所售住宅楼部分的契税,维修基金,办理产权等应由购房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应在合同中载明由购房人承担,如果遗漏造成纷争是由乙方承担。7.发票的使用,甲乙双方各开各票,工程款发票由乙方开具,房款发票由甲方开据,各自缴纳应交的税款。8.甲方不能按期将抵账的住宅楼竣工或将本协议范围内的住宅在没有征得乙方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又转卖给其他人的,其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并承担10%的违约金。9.乙方施工的14#、15#、17#、18#住宅楼由于有本协议的存在,甲方可以不按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也不得以此为理由不按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交工等义务,乙方承诺按协议工程垫资建设,直到按甲乙双方的施工协议甲方应付14#、15#、17#、18#住宅楼工程进度款超过叁仟叁佰万元后按实际金额支付,并承诺乙方所承建所有工程按期建设,不能停工。10.14#、15#、17#、18#住宅楼在建期间乙方所售房款应专项用于14#、15#、17#、18#住宅楼工程建设,妥善处理好人工工资等事项,不得出现因工程人工工资支付纠纷。竣工时甲方按双方于2013年月日签订的新发地某某家苑14#、15#、17#、18#住宅楼施工协议进行总量控制。” 2014年11月28日,某某房产公司向伊犁州某某局出具《委托书》一份,授权伊犁州某某局将按工程进度应付房款支付给某某公司甲,以保证年终顺利给民工发放工资。 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生效的(2024)新乌证内字第XXX号公证书。2018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6)新4002执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关于***与某某酒店公司、某某房产公司、某某公司乙、***、***、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乌证内字第2544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申请执行,请求协助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某某房产公司位于某某家苑15号楼1单元1101室、2单元302室、502室、602室,3单元302室等房屋。伊宁市某某源局依据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房屋。 2021年5月31日,伊宁市某某管理委员会(甲方)与某某公司丁(乙方)、某某公司甲(丙方)、某某房产公司(丁方)签订《工程移交协议书》一份,约定:“鉴于丙方、丁方于2014年1月6日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丁方将‘某某家苑’小区14#、15#、17#、18#楼工程交由丙方施工,现因丁方原因,导致该工程的后续施工无法继续进行。为了解决购房人的房屋问题,根据伊市信联办(2020)4号文件之要求,由乙方代为丁方支付欠付丙方的工程款,并垫资完成该工程的后续建设……一、移交工程的概况。1.鉴于丙方、丁方于2014年1月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丁方将工程名称:某某家苑,地点:某某站某某路,楼栋号:14#、15#、17#、18#楼的工程交由丙方施工,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解除丙方、丁方签署的该施工合同。2.各方同意,该工程移交前,丙方已完的工程量、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最终以甲方或乙方、丁方共同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结论报告为准。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结论报告经甲方、丙方、丁方三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协议附件。……四、丙方工程款的支付。1.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丙方已完工程的工程款金额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为准(甲方、丙方、丁方签字确认)。丁方已向丙方支付的工程款金额由甲方、丙方、丁方共同签字确认。2.工程价款确定后,扣减丁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剩余未付的工程款由乙方支付给丙方。丙方同意乙方以房屋折抵部分款项,折抵的款项不超过欠付工程款的20%(按照市场价确定房屋价值)……六、其他。……2.本工程移交之前所发生的人工工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一切债权债务由丙方自行享有和承担。3.某某家苑项目移交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造价费用、已付款审计费用由丁方承担。……5.丙方、丁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工程款抵付协议书》(以某某家苑14号楼的54套住宅折抵工程款18,006,300元)以及丙方、丁方于2013年签署的《工程款抵付协议书》(以某某家苑15号楼的44套住宅折抵工程款14,929,200元及地下室部分车位),由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023年12月,某某房产公司就某某公司甲施工的某某广场二期某某家苑14#楼、15#楼、17#楼、18#楼及地下停车场工程委托某某公司戊进行结算审核,某某公司戊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定案书一份,载明某某公司甲施工的某某广场二期某某家苑14#楼、15#楼、17#楼、18#楼及地下停车场工程审定造价值为59,618,349.87元,其中包含停工补偿合计563,504.48元(140,876.12元×4)、工程利润2,355,500.06元。该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定案书上加盖有建设单位某某房产公司、施工单位某某公司甲、造价咨询单位某某公司戊的公章及某某房产公司、某某公司甲的法人代表私章。 2024年1月29日,某某房产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对账函》一份,载明:“我公司会计与会计事务所对支付***工程款进行核实,截至2024年1月29日,实际支付***某某家苑二期工程款31,163,848元,已开具发票42,900,000元。”该对账函加盖有某某房产公司、新疆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某某公司甲的公章。 另,某某公司甲自2013年开始出售某某房产公司抵顶的房产,由某某公司甲收取购房款后,某某房产公司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并出具收款收据,以此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款抵付协议书》。 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分院)在审理***与某某公司甲、某某房产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24)新40民初37号生效判决中认定了上述关于某某公司甲和某某房产公司工程款抵付的全部事实,该案审理中,伊犁州分院与《工程移交协议书》载明的乙方(某某公司丁)联系人***进行谈话,询问《工程移交协议书》签订后某某公司丁有无按协议约定向某某公司甲付过款,***答复没有。 经本院询问,某某房产公司向本院出具《证明》,证实《工程款抵付协议书》中的除三单元301、401、501、601、701、801、901、1001、1101、1102室十套房屋之外的44套房屋抵付给某某公司甲,协议中所称“1201”系笔误,实为“1102”。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终止协议、工程款抵付协议书、协议书、工程移交协议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新40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某公司甲对案涉4套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一)某某公司甲享有与某某房产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工程款抵付协议书》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下,承包人既可以通过法院拍卖程序就建设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也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商的方式将建设工程折价抵偿。本案中,根据某某伊宁分公司与某某房产公司、某某公司甲签订的《终止协议》,某某公司甲与某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两份《工程款抵付协议书》,某某区管委会与城投资公司、某某公司甲、某某房产公司签订《工程移交协议书》,足以认定某某公司甲在承继某某伊宁分公司与某某房产公司关于某某广场某某小区14#、15#、17#、18#楼施工工程及两份《工程款抵付协议》的权利义务后,继续承建某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某某广场某某小区14#楼、15#楼、17#楼、18#楼及地下停车场工程。为减少某某房产公司现金投入,同时保障某某公司甲施工期间所需资金,双方签订两份《工程款抵付协议书》,约定以案涉某某广场某某家苑14#楼共三个单元3-11楼计54套住宅(单价2850元/平方米)、15#楼共三个单元3-11楼计44套住宅(三个单元共计54套房,不包括三单元301、401、501、601、701、801、901、1001、1101、1102等10套房,单价2900元/平方米)分别作价18,006,300元、14,929,200元抵付某某房产公司欠付某某公司甲的工程款。双方的上述行为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某某公司甲就案涉项目房产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某某房产公司与某某公司甲以案涉房产折价抵偿欠付工程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方式。 (二)某某公司甲以与某某房产公司签订的以房抵债《工程款抵付协议书》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未超过某某房产公司应支付某某公司甲的建设工程价款,案涉房屋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首先,某某公司戊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定案书已经某某房产公司、某某公司甲盖章确认,本院依据该定案书认定某某公司甲已完工某某广场二期某某家苑14#楼、15#楼、17#楼、18#楼及地下停车场工程的工程总造价为59,618,349.87元。其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全部工程价款,而非限于承包人的劳务成本或者承包人实际投入建设工程的成本。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常用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组成部分的规定有两个:一是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二是原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二者虽然表述不同,但内涵基本一致。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因此,某某公司甲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59,618,349.87元。再次,根据某某公司甲与某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工程款抵付协议书》,双方以房抵工程款的数额合计为32,935,500元(18,006,300元+14,929,200元),并未超过上述某某公司甲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三)某某公司甲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足以排除***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本案中,***对某某房产公司享有的是普通金钱债权,而某某公司甲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对案涉4套房产(某某广场某某小区15#楼1单元1101室、15#楼2单元302室、15#楼2单元602室、15#楼3单元302室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某某公司甲工程款债权优先于***的普通金钱债权得到受偿。 综上所述,某某公司甲就案涉4套房产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的强制执行,故某某公司甲要求终止对案涉4套房产执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终止对伊宁市某某站片区某某广场某某小区15#楼X单元1XX1室、15#楼X单元3X2室、15#楼X单元6X2室、15#楼X单元3X2室房产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18,6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院(2024)新4002执异47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