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民终19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红山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祥,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民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范业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军,男,住乌鲁木齐市。
原审被告:杨军,男,住乌鲁木齐市。
原审第三人:新疆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西三巷136号5-3-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新疆子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杨军、原审第三人新疆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3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查实,原审被告杨军已于2019年6月17日死亡,需确定法定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3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479.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 岚
审判员 卫 杨
审判员 庞 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