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宏际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民终2097号
上诉人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建筑公司)、上诉人新疆宏际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际新城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19)新012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宏际新城公司与北新建筑公司之间因涉案工程的履行、工程款的计算、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通过二审庭审调查发现,北新建筑公司与宏际新城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文本中载明的签订时间均为2016年9月10日,上述合同中分别载明了不同的施工范围,一审法院未将上述事实予以查明,在认定涉案工程范围及鉴定过程中,将上述合同内容及载明的施工范围混同为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有误。同时,双方在涉案工程施工前及施工后,分别签订了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部分的合同文本在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一审法院应当认真审查案件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以及涉案工程的结算方式及结算标准,认定北新建筑公司施工工程对应的工程款项。二审审理中,宏际新城公司提交了双方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的《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双方在该解除协议书中对涉案工程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约定,双方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均未陈述该事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19)新012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新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9.26元、宏际新城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397.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冯 宁 审判员 庞 艳 审判员 瞿佩茹
书记员 李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