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5民初10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乌鲁木齐汇达联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新0105财保45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乌鲁木齐银行东方支行账号为×××银行账户中价值271,84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实施冻结。乌鲁木齐汇达联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乌鲁木齐银行东方支行账号为×××银行账户中价值271,840元财产实施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乌鲁木齐汇达联盛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乌鲁木齐银行东方支行账号为×××银行账户中价值271,84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萌
书  记  员   徐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