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5财保25号
申请人石河子市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765184.3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出具了保单号为:645300118×××的保单保函,作为申请人石河子市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河子市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乌鲁木齐银行东方支行,账号:×××银行账户中价值1765184.3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新
书 记 员 宋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