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8民初25号之一
原告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新疆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162.04元,减半收取计97581.02元,由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丹
审 判 员 董 攀
人民 陪 审员 肖丽平
书 记 员 吴沛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