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鑫塔永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5民初2062号
原告新疆鑫塔永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鑫塔永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塔永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新疆鑫塔永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鑫塔永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9.9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鑫塔永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和颖
书记员程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