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宏际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民初622号
原告:新疆宏际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集镇。
法定代表人:陈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杨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玉霞,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明,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宏际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宏际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宏际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宏际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26.1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3,113.09元,由原告新疆宏际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缴的剩余诉讼费13,113.0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李  丽  军
人民陪审员      金霞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聂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