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一正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三一正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华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1民初2802号之一
原告:新疆三一正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南湖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河北路**福安·西域国际公寓楼**v>
法定代表人:于祥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华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城南产业区703线西侧v>
法定代表人:苗玉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三一正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华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三一正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三一正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洪志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撒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