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7民初926号
原告:新疆三一正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南湖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祥,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农业园区检测中心2楼。
负责人:王永胜,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河北路1299号福安·西域国际公寓楼1706室。
法定代表人:于祥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特克斯县森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住所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v>
法定代表人:彭小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三一正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克斯县森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三一正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三一正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