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027执保1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三一正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疆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疆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于祥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住址新疆特克斯县。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特克斯县森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特克斯县。
法定代表人:彭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三一正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特克斯县森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被执行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的账号:×××和在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达木图支行的银行的账户:×××进行保全,对被执行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在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进行保全,对特克斯县森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进行保全。
本院经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的账号:×××和在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达木图支行的银行的账户:×××,被执行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在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对特克斯县森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营业部的账户:×××的存款5900000元的账号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綦 甲 林
审判员 苏旦别克
审判员 巴德玛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