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一正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三一正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7财保8号
申请人:新疆三一正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919号南湖大厦1栋1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祥,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办主任,住新疆昌吉市。
被申请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河北路1299号福安西域国际公寓楼1706室。
法定代表人:于祥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农业园区检测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申请人:特克斯县森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呼吉尔特蒙古民族乡库尔乌泽克村。
法定代表人:彭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三一正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解放中路分理处)的存款(账户:×××)、在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达木图支行的存款(账户:×××)进行保全,对被申请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在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进行保全,对被申请人特克斯县森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营业部(飞机场路77号)的存款(账户:×××)进行保全,以上账户保全金额共计为5,900,000元。申请人新疆三一正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对该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三一正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户(×××),在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达木图支行账户(×××);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在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
冻结被申请人特克斯县森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营业部的账户(×××);
冻结以上账户存款共计为5,900,000元,期限为2021年10月14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三一正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石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莉
书 记 员 节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