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旺达投资咨询公司等与新疆北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辖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旺达投资咨询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查志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北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黄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天津佑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烁金同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9号1幢8 层2单元801C。
法定代表人:葛贤香,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新,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霞,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开元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9号1幢4层1单元406。
法定代表人:葛贤香,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新,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霞,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颐安嘉园18号楼C座颐安商务楼4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东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宏,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肖,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旺达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融汇商务园5区1号楼三层-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上诉人天津旺达投资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旺达咨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北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北新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烁金同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烁金同辉公司)、开元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金控公司)、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信通公司)、天津旺达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旺达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0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郭仁鑫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旺达咨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一审裁定置天津旺达咨询公司的权益于不顾,损害天津旺达咨询公司的合法权益。按照一审法院引用的法律规定,天津旺达咨询公司经营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从保护合同签约方以外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应由非合同签约方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为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约一方即烁金同辉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且系本案另一担保方开元金控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烁金同辉公司、开元金控公司、迪信通公司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津旺达咨询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天津旺达咨询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仁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耿雨亭
书记员
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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