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北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23年2月28日针对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26543号仲裁裁决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持该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因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麦 祖 义
审判员 于 德 龙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