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民抗29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建设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技术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投资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企业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商贸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管理公司。
申诉人某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某技术公司、某投资公司、某企业公司、某商贸公司、某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11082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25〕3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