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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公司等与某管理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民抗29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建设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技术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投资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企业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商贸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管理公司。 申诉人某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某技术公司、某投资公司、某企业公司、某商贸公司、某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11082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25〕3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