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282民初3570号
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上海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本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