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财保127号
申请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朝阳西大街32号钻石花园小区8号楼2单元2层202。
法定代表人:和秀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
申请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海淀支行双榆树分理处账号为04XXX72账户内存款2100000元。申请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海淀支行双榆树分理处账号为04XXX72账户内存款2100000元。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