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民初5971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女。 被告: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