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大诚富家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523执2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大诚富家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四段***同1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英村北(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葫芦岛大诚富家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依据执行的(2022)黑0523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大诚富家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公为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