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岚达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3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岚达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层26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岚达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5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岚达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岚达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岚达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岚达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54元,减半收取4077元,由北京岚达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钱 星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