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46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盛世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盛世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电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京0115民初4602号民事裁定,冻结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北京盛世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其表示,当事人已达成和借还款协议,民事诉讼案件已经撤诉,故申请解除对北京华电公司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盛世公司与北京华电公司已经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且民事诉讼案件也已撤回起诉,故其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