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46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盛世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盛世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电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京0115民初4602号民事裁定,冻结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北京盛世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其表示,当事人已达成和借还款协议,民事诉讼案件已经撤诉,故申请解除对北京华电公司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盛世公司与北京华电公司已经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且民事诉讼案件也已撤回起诉,故其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