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大诚富家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523执保553号 申请人:葫芦岛大诚富家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四段***同1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 本院受理了申请人葫芦岛大诚富家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2)黑0523民初425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通过网络查询并冻结了被申请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交道口支行的账户(账号:1119********)内存款,限额冻结1213500元,实际冻结67775.93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4年2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0523民初425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