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隆合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隆合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托克逊县东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23财保19号

申请人:新疆隆合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中路401号锦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沈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县东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县滨河花园小区物业综合楼底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4068室。

法定代表人:徐立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隆合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县东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10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新疆隆合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县东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10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分行营业部,账号:×××、中国银行上海春申路支行,账号×××)。(冻结期限自2021年3月23日至2022年3月22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隆合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   保   胜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地力乎玛尔·巴克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