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隆合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隆合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585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生,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隆合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中路401号锦城大厦24层办公2号。
法定代表人:沈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隆合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因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小  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廖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