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东滨河路4号10号院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木正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银海大厦505号。
法定代表人:胥爱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21)冀0225民初3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发包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北省乐亭县境内,故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荣进
审判员  高淑芳
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