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24065号
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001号。
法定代表人:熊俊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由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方洁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