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执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842室。
法定代表人:木正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一套,因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1执73号之一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