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信洁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诺信洁通科技有限公司、新县**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3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诺信洁通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北三街16号院6号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徐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县**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县新集镇董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钢,系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诺信洁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县**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新县**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诺信洁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8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新县**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已冻结扣划,发放申请人。
2.向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县**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县**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新县**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2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新县**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还款义务履行,2021年12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296024.09元,实际执行到位7985元,尚余2288039.09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郑磊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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