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757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诺信洁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北三街16号院6号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北京诺信洁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诺信洁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8845.12元。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诺信洁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8845.12元。”2023年2月28日,***对于冻结前述北京诺信洁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8845.12元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诺信洁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8845.12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