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1014号
原告: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南尚岗村村委会西10米。
法定代表人:张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文,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彦灵,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祯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谷彦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奕晗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