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与谷彦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11民初1014

原告: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南尚岗村村委会西10米。

法定代表人:张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文,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彦灵,女,197821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祯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谷彦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1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奕晗

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