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1014号 原告: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南尚岗村村委会西1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