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373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飞达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创业路与津歧公路交口加气站东平房。
法定代表人:李晨雷。
被执行人:***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静乐县县城光明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飞达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306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39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岳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