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3366号之一
原告:天津华联旺建筑设备租赁器材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5Q8P12H),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何庄金发道南侧。
经营者:王荣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恒辉,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静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65953256636),住所地山西省静乐县县城光明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总经理。
被告:李永军,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天津华联旺建筑设备租赁器材部与被告山西静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永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连春
审 判 员 陈小丽
人民陪审员 马洪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振辉